患者术后死亡,医患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患者术后死亡,医患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2018-06-20    03'45''

主播: 医锤定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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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患者术后死亡,医患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事件经过 某甲于2016年8月28日因双侧膝关节疼痛半年伴痛性跛行到被告处治疗,诊断为膝关节重度骨性关节炎。在门诊行关节穿刺术和膝关节腔注射。应用药物为复方倍他米松注射液,医用几丁糖,盐酸罗哌卡因注射。第二日,某甲因膝关节疼痛再次到被告处门诊治疗,诊断为双膝关节炎,给予对症处理。2016年9月2日双膝部疼痛半年余加重5日伴右下肢肿痛活动不利3天入住某医院。初步诊断为右膝关节记性感染,双膝重度骨性关节炎,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2型糖尿病,糖尿病肾病,高脂血症。2016年9月3日出院转至乙医院治疗,并于当天死亡。某甲为治病共花用医疗费用6398.24元。2016年9月,原告以某医院存在过错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给予解决。 患方观点 患者某甲,女,时年54岁,糖尿病史10年,因膝关节痛于2016年8月28日上午到被告医院就诊,经拍片诊断为“双膝重度骨性关节炎”,行关节注射玻璃酸钠治疗后回家,第二天患处还是疼痛,去被告医院急诊,开具氨酚曲马多片治疗。9月2日,患者膝关节疼痛难忍,到被告医院住院治疗,当日下午行关节腔冲洗引流手术,术后精神恍惚,无尿。9月3日8:00患者昏迷转院积水潭医院(回龙观),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脓毒症休克。原告认为,被告严重不负责任,对患者使用关节注射没有考虑患者身体状况,没有合理预防感染,住院后抢救不及时,导致患者死亡。现为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711.85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院方观点 患者某甲主因“双侧膝关节疼痛半年伴痛性跛行,加重一周”于2016年8月28日上午11点左右来我院创伤骨科门诊就诊。于2016年8月28日上午11点50分左右在我院门诊关节腔注射室行膝关节腔注射治疗。患者于2016年9月2日上午10点左右再次因“右膝肿痛5天”来我院骨科门诊就诊,于2016年9月2日12:10收入创伤骨科病房住院治疗。于2016-9-218点30分急诊入手术室行右膝关节化脓性关节炎冲洗引流术。2016年9月3日04:00患者烦躁不安,呼吸浅快,无恶心呕吐,四肢皮肤湿冷。查体:双肺呼吸音粗,未闻及干湿性罗音,心率快,律齐未闻及病理性杂音,右下肢红肿,局部可见糖尿病大疱,右膝关节置引流管,引流液淡黄色,清亮。患者于05:48出现血压下降至80/45mmHg,心率下降至56次/分,呼吸12次/分,血氧饱和度85%,意识丧失,深度昏迷,立即联系麻醉科给予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呼吸机参数PC模式PC25cmH2O,PEEP5cmH2O,呼吸频率15次/分,氧浓度90%。给予经鼻口吸痰,给予多巴胺维持静点升压治疗,奥美拉哇保护胃粘膜预防应激性溃疡治疗。复查血气分析;PH6.96PCO278.2mmHgPO255mmHgBE-14mmo1/lHC0317.6mmo1/l钠离子125mmo1/1钾离子5.0mmo1/1。给予碳酸氢钠注射液纠正酸中毒。患者于06:21出现呼吸、心跳骤停,立即给予肾上腺素lmg静推,每5分钟重复。并同时给予心外按压,4分钟后出现室颤,给予非同步电除颤,给予阿托品升高心率治疗,多巴胺维持泵入,持续胸外按压,并多次出现室颤给予除颤治疗。06:45患者恢复自主心跳,血压升至100-130/56-75mmHg,血氧恢复至95%,心率150-160次/分,呼吸机辅助呼吸。抢救结果:抢救成功。2016年9月3日07:50患者仍呈深度昏迷状态,查体同前。心电监护:血压87-120/46-92mmHg,心率140-160次/分,血氧90-98%,呼吸15次/分。06:55复查血气分析:PH6.858,PCO251.9mmHg,PO2156mmHg,BE-24mmo1/l,HCO39.2mmo1/1,钠离子124mmol/1,钾离子5.1mmol/l,给予碳酸氢钠注射液纠正酸中毒,二线医生查看病人后向患者家属交代患者病情危重,建议转院治疗,家属同意转院,于2016年9月3日9:04转入外院进一步治疗。我院医生在患者治疗过程中,严格遵守诊疗常规,积极抢救,不存在任何过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专家评析 (一) 关于被鉴定人某甲的损伤后果和死亡原因。 根据送检材料记载,被鉴定人某甲于2016年8月28日因双侧膝关节疼痛(半年)伴痛性破行,加重一周至医方门诊就诊,医方给予膝关节腔注射几丁糖、得宝松、罗呱卡治疗。2016年8月29日患者因膝关节疼痛再次来医方就诊,诊断为双膝关节炎,对症治疗。2016年9月2日因双膝部疼痛半年余加重5日伴右下肢肿痛活动不利3天入住院方,初步诊断为右膝关节急性感染,双膝重度骨性关节炎,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2型糖尿病,糖尿病肾病,高脂血症,于2016年9月3日出院转至乙医院治疗,当天死亡。死亡推断原因:脓毒症休克。上述事实清楚,医患双方无异议。因被鉴定人某甲死亡后未行尸体解剖,其病理死亡原因无法明确。根据现有病历资料,考虑临床死亡原因为在原有疾病的基础上因感染性休克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二) 对某医院诊疗行为的评价。 1.被鉴定人某甲2016年8月28日主因双侧膝关节疼痛(半年)伴痛性破行,加重一周至某医院(以下简称医方)门诊治疗,医方根据其临床表现及辅助检查,诊断为双膝关节退行性骨关节病有依据,诊断成立。因病人存在双膝关节肿痛等临床表现,具有进一步治疗的适应症,选择关节腔内注射治疗符合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和患者当时病情的客观需求。但因患者有糖尿病病史10年、糖尿病肾病病史1年余。正在应用诺和灵和二甲双肌胍治疗,而医方应用的得宝松属于糖皮质激素药物,在糖尿病人应用时应谨慎,必须应用时应该调整胰岛素的用量,监测血糖情况。根据几丁糖使用说明书,禁忌症为局部有感染者忌用,而医方在用药前未进行相关检查明确局部是否存在感染情况,应认为医方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存在缺陷。 2.被鉴定人某甲在关节腔注射治疗后第二天因关节疼痛再次到医方处就诊,医方病历中记载的体格检查:双膝关节肿胀,皮温略高。病历中未见有体温、脉搏等生命体征的检查记录,也无对血糖、血压进行监测(病人既往有糖尿病、高血压病史多年)的记载,亦未进行感染相关的辅助检查,如血常规等。对于糖尿病病人感染率高的特点未予高度注意,应认为医方注意义务不到位,对病人不利,存在一定缺陷。 3.被鉴定人某甲2016年9月2日因双膝部疼痛半年余加重5日伴右下肢肿痛活动不利3天入院后,初步诊断为右膝关节急性感染,双膝重度骨性关节炎,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2型糖尿病糖尿病肾病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脂血症等。病人病情进展迅速,2016年9月3日出现休克、昏迷,6:21出现心跳骤停,6:50复苏成功。医方7:50在病人生命体征尚不平稳的情况下建议转院不够稳妥,对病人不利,应认为未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存在不足。综上所述,医方诊疗过程中上述的缺陷与不足已构成医疗过失,其过失与某甲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三)关于医方的医疗过失与某甲死亡后果的责任程度分析。被鉴定人某甲所患双膝关节退行性骨关节病、2型糖尿病、高血压病等属于其自身原有疾病。其右膝关节化脓性关节炎与医方的关节腔注射治疗有关,是感染中毒性休克,多器官功能损害的重要促发因素。某甲的死亡应属于多因一果,其主要原因是在原有疾病的基础上因感染性休克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考虑到本病的发生发展特点,结合某甲的自身情况和医方上述医疗过失情况,综合分析认为,医方的责任程度应为共同责任。 鉴定意见:某医院对某甲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失,其过失与某甲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方的责任程度为共同责任。 本文章仅用于学习、交流与研究,部分观点如与其他作者表述相同,欢迎来电垂询。 北京医盾健康汇聚了国内外知名的医疗专家、司法鉴定专家、法律专家,为患者提供第三方医疗评估服务,判断诊疗行为是否规范、合理、合法。 医疗评估服务:评估医疗的每个环节,判断是否有医疗过错。 专家出庭服务:全程参与庭审环节,司法鉴定听证会陈述和辩论、针对司法鉴定结果不满意的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