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权威发布,医疗案件诉讼时效新规定

最高院权威发布,医疗案件诉讼时效新规定

2018-07-19    04'27''

主播: 医锤定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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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最高院权威发布,医疗案件诉讼时效新规定 《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民法通则》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前,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如此一来,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就出现这样一个问题,《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与 《民法总则》规定的三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应该如何衔接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之前一直都存在争议,但是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权威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彻底明确了包括医疗案件在内的所有民事案件诉讼时效相关规定。今天,我们就来为大家解读一下新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第五条本解释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一条的意思就是《民法总则》实施之后诉讼时效开始计算的,统一适用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再适用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二条的意思就是在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生效的时候,如果按照之前《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未满的,则应当适用《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也就是说从诉讼时效开始计算之日起延长至三年; 第三条的意思就是在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生效之前,如果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那么就不能再适用《民法总则》三年的诉讼时效规定; 第四条的意思就是在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第五条的意思就是该司法解释于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通过上文对该司法解释的解读,希望患者朋友们能够对于诉讼时效的新规定有了进一步深入的了解,不要再因为诉讼时效的问题影响了你医疗案件的正常维权。 本文作者:北京医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