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遇到并发症医院是免责的吗?

医疗纠纷中遇到并发症医院是免责的吗?

2018-07-24    03'31''

主播: 医锤定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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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医疗纠纷中遇到并发症医院是免责的吗? 患者朋友在医院治疗的时候,经常遇到并发症这个问题,医生也往往喜欢以并发症为由推脱责任。有时候发生医疗损害了,医生说,那是某某病的并发症,并不是医生的问题,那么当并发症出现的时候,医院医生应该承担责任吗? 并发症是一个复杂的临床医学概念。学者对并发症的定义有以下几种: 一种是指一种疾病在发展过程中引起另一种疾病或症状的发生,后者即为前者的并发症,另一种并发症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病人由患一种疾病合并发生了与这种疾病有关的另一种或几种疾病。 并发症的三个基本特征: 1、后一种疾病的发生是由前一种疾病所引起的。 2、从后一种疾病的发生规律上看,前后疾病之间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只具有偶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后种疾病的出现属突发性的。 3、后种疾病的出现非因医务人员的过失所致。 并发症是否都是免责的? 并发症发生后,医院是否都是免责的?答案是否定的,即医院有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我国的法律,我们对医疗损害的归责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所以,即使有书面的各种并发症提示,医院也不一定免责。 出现并发症时,如何判定医院有没有过错? 1、看医务人员是否尽到风险预见义务 并发症一般情况下是可以预见的,如股骨远端骨折可能会导致腘动脉损伤、食管癌切除术并食管胃吻合术后可能会发生吻合口萎、甲状腺手术可能会损伤喉返神经等。如果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到并发症的发生,则说明医务人员未能尽到结果预见义务而构成医疗过失。 2、看医务人员是否尽到风险告知义务 《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如未能尽到此义务,则可以认定其违反了法定的告知义务而构成医疗过错。 3、看医务人员是否尽到医疗救治义务 在并发症发生后,医务人员是否采取积极的治疗措施以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如果医务人员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并发症的后果更加严重,那么医生还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医务人员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并发症的损害后果。 综上,我相信患者朋友们对于并发症相关问题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在遇到医疗损害之后,也能够大致上判断是否是并发症以及是否能追究医院的责任,最后,希望在我们的帮助下,广大患者朋友们在发生纠纷之后都能维权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