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使用范围的通知

关于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使用范围的通知

2017-01-05    02'10''

主播: 花溪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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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按省人社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政策的意见》(黔人社厅发〔2015〕35号)精神,经2016年医改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在我市现有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定基础上,将以下项目纳入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1.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外的自费医药费用。 2.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健康体检费用。 3.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外的国药准字号药品、 消字号消毒制剂、家用的医疗器械费用。 4.参保人员使用除国家免疫规划、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外的预防接种疫苗费用。 本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