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投保后死亡,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带病投保后死亡,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2019-05-26    04'41''

主播: 法妞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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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周某、田某系夫妻关系。2010年2月,被保险人田某因酒精性肝损坏、慢性酒精中毒、前列腺结石伴增生等疾病入院治疗15天。2010年4月23日,周某(投保人)与田某(被保险人)在A保险公司投保一份人身保险。在健康告知页保险人询问事项栏中,对被保险人近6个月是否接受住院检查或治疗,以及是否曾患有支气管炎、前列腺疾病、酒精成瘾等询问栏中,周某、田某均填写的“否”。当天,二人与A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约定保金为100000元,保险期间为终身。其中,身故保险金部分约定: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保险金扣除医疗保险已经给付部分给付保险金。保险合同在解除项目中同时载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已缴保险费。 2012年4月23日,田某因肝硬化死亡。周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100000元。同时,人保公司于2012年6月28日明确得知田某曾生病住院和周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事实。但直到2012年8月才将解除通知书送达周某。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A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案例分析: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周某与田某在健康告知页保险人询问事项栏中,对相关问题的回答与真实情况相矛盾。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病情,保险公司完全可以依法行使对合同的解除权。但是保险公司于2011年6月28日明确得知田某曾生病住院和周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事实后,直到2011年8月才将解除通知书送达周某。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A保险公司自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才将解除通知书送达周某,保险公司合同解除权已消灭,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