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伴我行”一一人身自由

“《宪法》伴我行”一一人身自由

2018-11-30    04'01''

主播: 月下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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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大家知道,宪法保护我们的人身自由。它明确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可您知道什么是人身自由吗? 简单来说,人身自由也可以称为身体自由,就是只要不违反法律和纪律,我们就能做自己想做的事情,其他人不能干涉和阻止,更不能随便搜查和拘禁我们的身体。这是我们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之一。 我们每天都会根据自己的想法做出很多行为,比如我们饿了去吃饭,渴了去喝水,困了去睡觉,周末去图书馆看书,约朋友去看电影,去球场踢足球,等等……这些都是我们的人身自由。只要它符合法律和纪律,只要我们没去做坏事,别人就不能阻止我们去做。如果我是一个学生,下课后我想去洗手间,可是老师以我没有写完作业为由不让我去,那老师就侵犯了我的人身自由。 有这样一个案例:二年级的童童淘气顽皮,经常不完成作业,班主任刘老师对他多次管教都没用。一天早上,刘老师检查作业,童童不但又没有完成,还和她顶嘴。刘老师很生气,决定教训一下他。放学后,童童还没走出教室,就被刘老师带到了办公室,刘老师命令童童今晚就在办公室写作业,写完面壁思过,不准回家。任凭童童怎么哭闹,刘老师还是在把童童锁在办公室后离开了。童童的父母在家等到很晚也没见到孩子的踪影,焦急地跑到学校,结果发现了被锁在办公室里的童童。他们找来刘老师理论,可是刘老师说这是为了童童的学习,让他以后长记性。童童的父母和刘老师争执无果,找到了学校领导和教育局的工作人员。他们听说此事后,立刻赶来处理。经过领导的调解和教育,刘老师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侵犯了童童的人身自由。之后,刘老师跟童童及童童的父母道了歉,并保证以后会用正确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童童也表示,他以后会按时完成作业,做一个好学生。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刘老师因童童没有完成作业,放学后将其锁在办公室离去,已经侵犯了童童的人身自由。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本文转载于《法育》,因诵读原因略有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