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会通过短信通知案件当事人么?

法院会通过短信通知案件当事人么?

2017-03-11    13'47''

主播: 计云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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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几个月前,吴先生在某借贷平台借款1万,陆续归还本金利息9千元之后因自身原由无法继续归还利息。几天前吴先生便陆续接到“法院短信”:被告人吴*:证件号(******************,关于你涉嫌金融恶意贷款一案,因相关部门多次催缴未果。非法占有金融机构资金意图明显。情节严重。现司法机关已按2017年3月11日公安部联合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恶意贷款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将对你以及家人财产进行全面稽查并申请于2017年3月11日上午10时在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第二刑事审判庭开庭。特此告知。请留意法院公告。原告律师-杨律师***********。 吴先生求助网站询问短信内容是否真实?自己贷款无法归还不假,但事出有因,怎么会变成刑事责任呢? 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是两套规则 刑事责任是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表现形式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 民事责任则是平等主体之间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表现形式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不涉及坐牢。  民事不告不理,刑事则主动介入 正因为民事和刑事是不同的体系,所以他们有着完全不同的立法原则。其中一条便是民事不告不理,而刑事则不以被害人意志为依据,由国家司法机管强制介入。 什么是不告不理? 简单而言,如果是民事纠纷,需要维权人自己去法院起诉,如果自己不起诉,法院不会主动介入。吴先生的借款纠纷如果是一个民事责任,则需要贷款公司先行去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立案后,通知吴先生开庭,最终由法院做出判决或者裁定。民事案件由民庭审理。 刑事案件则依法立案侦查,不受被害人意志约束 如前文所说,刑事案件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也是社会保障的底线。因此是国家司法机关强制介入的。比如丈夫将妻子严重刺伤,那么即便妻子不想追求丈夫的法律责任,但是因为丈夫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公安机关也依旧需要立案侦查。 一般的刑事案件由三个阶段组成,分别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侦查阶段由公安或者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由检察院负责,审判由法院负责。刑事案件由刑庭审理。  但也有例外,这个例外便是刑事自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了自诉案件的范围,(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了三类案件的具体范围。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1.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虐待案;4、侵占案。 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1.故意伤害案;2.非法侵入住宅案;3.侵犯通信自由案;4.重婚案;5.遗弃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 从吴先生收到的短信看,案件将在刑庭审理,那么便是一个刑事案件。首先如果是刑事案件,立案通知书会写明所犯罪名,这条短信虽然援引了一个法条,却并未告知罪名。此错误一也,其次从案件性质分析不属于自诉案件,那么此案件在法院审判之前需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如果是这样,最先通知吴先生的应该是公安机关,而非法院。此错误二也。  刑事犯罪罪刑法定 因为刑事犯罪处罚的严厉性,所以刑法讲究罪刑法定,只有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才是犯罪,且其刑罚必须在明文规定范围之内。 吴先生的短信中提到吴先生涉嫌金融恶意贷款。咋一听,名字起得有模有样,但是实际上却是四不像。刑法上有两个与此概念相近的罪名,分别是骗取贷款罪以及贷款诈骗罪。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 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 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 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 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如果是真实的法院短信,则会明确写明具体是哪个罪名,而绝对不是这样混淆不清的概念。更可笑的便是短信中援引的法条了,我国所有的法律法条都是公开的,2017年3月11日咱们的司法机关并没有颁布这样的法条。 此上种种便可以判断,这条短信不过是有心之人利用民众对司法的畏惧与不知而恶意杜撰的罢了。  那么法院会通过短信通知案件当事人么? 除非当事人事先同意,否则法院不会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电子化的方式进行送达,而且绝不会通过发传真、发邮件来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如果你对对方身份起疑,最简单的方式便是要求到法院当面核实。如果对方同意,你便去一趟法院确保万一,如果对方怯场,多半便是骗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