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5卷一(25)野狗

025卷一(25)野狗

2016-07-10    02'15''

主播: 清音微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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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025卷一(25)附《野狗》原文: 于七之乱[1],杀人如麻。乡民李化龙,自山中窜归。值大兵宵进[2],恐罹炎昆之祸[3],急无所匿,僵卧于死人之丛,诈作尸。 兵过既尽,未敢遽出。忽见阙头断臂之尸[4],起立如林。内一尸断首犹连肩上,口中作语曰:“野狗子来,奈何?”群尸参差而应曰[5]:“奈何!”俄顷,蹶然尽倒[6],遂寂无声。李方惊颤欲起,有一物来,兽首人身,伏啮人 首,遍吸其脑。李惧,匿首尸下。物来拨李肩,欲得李首。李力伏,俾不可得。物乃推覆尸而移之,首见。李大惧,手索腰下,得巨石如椀,握之。物俯身欲龁。李骤起,大呼,击其首,中嘴。物嗥如鸱[7],掩口负痛而奔,吐血道上。就视之,于血中得二齿,中曲而端锐,长四寸余。怀归以示人,皆不知其何物也。 【注释】 [1]于七之乱:指清顺洽年间山东半岛地区于七领导的一次颇具规模的农 民起义,自首事至失败,起伏持续达十五年之久。于七,名乐吾,字孟熹, 行七。明崇祯武举人,山东栖霞县人。顺治五年(1648),他领导起义农民 占据锯齿山。七年(1650),攻宁海,杀死登州知州。后清政府笼络招抚, 授于七栖霞把总。顺治十八年(1661),于七不堪压迫,再度起事,以锯 齿、 昆嵛、鳌、招虎诸山为根据地,活动范围及于栖霞、莱阳、文登、福山、宁 海等县。清廷命禁军及山东总督统兵会剿。康熙元年(1662)春,于七溃围 逃去。起义失败后,清廷株连兴狱,对该地区人民进行血腥屠杀。事见《清 史稿》、《山东通志》、《续登州府志》、《栖霞县志》等书有关记载。 [2] 大兵宵进:围剿义军的清兵夜间进发。大兵,指清政府军队。 [3]炎昆之祸: 玉石俱焚之灾,比喻不加区别,滥肆杀戮。《尚书•胤征》:“火炎昆岗, 玉石俱焚。”昆岗,就是昆仑山,产玉。 [4]阙:通缺。 [5]参差(cēn-cī)而应:七嘴八舌地附和。参差,不齐貌。 [6]蹶然: 僵仆貌。 [7]物嗥(háo 嚎)如鸱:怪物发出猫头鹰般的叫声。嗥,号叫,一般指 兽类。鸱,鸱鸮,猫头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