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宣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宣贯

2021-04-30    20'12''

主播: 李彦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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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宣贯 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随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9号***》形式公布,自5月1日起实施。这是时隔13年的再次系统性修订。 该法的前身是***于1985年发布实施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长期以来,社会上有很多声音质疑《动物防疫法》没有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在野生动物、水生动物、宠物的监管上存在缺失。 1997年,八届全国人大**会审议通过《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工作立法层次从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会通过对动物防疫法第一次修订,后历经2013年、2015年两次修正,本次是对动物防疫法的第二次修订。 2007年第一次修订,最大的背景是2004年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阻击战和随之而来的2005年***发布的《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这次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实践以及***文件的出台,确立了行政管理、监督执法和技术支撑“三驾马车”的动物防疫机构设置框架,***和省市县三级地方人民政府均设立了兽医主管部门,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可以向乡镇派驻站点、人员,在乡村建立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具体承担强制免疫注射工作,这些都在2007年修订时吸收到法律规定中。 动物防疫法可以称之为我国动物防疫工作的“母法”,动物防疫和兽医人员管理的法律制度均由该法确立,本次修订还专门授权***制定兽药、兽医器械管理办法,其在兽医领域的“基本法”地位更加突出。 一、修订背景 本次修法工作有四个具体背景,直接影响到法律条文的设计,可以归纳为“两项改革、两场疫情”。“两项改革”,指政府机构改革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两场疫情”,指****疫情和****疫情。 第一,关于政府机构改革。 以大部门制改革为主要表现形式,整合党政机构职能,精简机构设置,规范行政管理职能执行主体。在***层面成立农业农村部,原农业部内设机构畜牧业司和兽医局合并为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在地方层面,原独立或半独立设置的畜牧兽医局合并进农业农村厅,内设畜牧兽医处室;在机构职能方面,行政管理职能全部划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很多地方检疫与行政检查等监督管理权限均纳入农业农村部门“三定”方案。 上述情况对法律修订影响的最直接表现,是将原法中“兽医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官方兽医不再履行监督检查等行政职能。 第二,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按照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将“分散在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能剥离”,“整合组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由其集中行使,以农业农村部门的名义统一执法”。受这一改革影响最大和最直接的,就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按照上一版《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为经法律授权、负责动物检疫和防疫监管执法的机构,各地成立动物卫生监督所,虽大部分为事业单位性质,但可以依法开展行政许可(检疫出证)和监管执法工作。 改革后,执法职能及相关编制被划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检疫和监管职能划入农业农村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所纷纷改为动物检疫技术支撑单位,更名为动物卫生技术中心,或并入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等等。在法律修订中,虽保留了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单独表述,但已无法承担动物防疫监管执法职能;而从各地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看,法律中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已很难与动物卫生技术中心之类的技术性事业单位挂钩,保留动物卫生监督系统及其机构、人员的努力更多只具有象征意义。 动物检疫工作机制以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官方兽医建设,应该成为下一步重点研究和破解的课题。 第三,关于****疫情。 2018年8月,在辽宁报告发现第一起****疫情,正式宣告了****病毒进入我国。很快,疫情短短数个月内遍布全境,暴发势头之猛,传播速度之快,令人惊愕。疫情给广大生猪养殖场户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损失甚至灾难,生猪产业哀鸿遍野,猪肉价格持续攀升,对社会经济造成了一定影响。 从疫情发生后***和农业农村部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来看,国家层面力图在短期内控制、消灭疫情的努力是应当肯定的。但是,部分地方动物防疫体系失灵,防疫队伍能力严重不足,影响了防控措施的有效落实;****带来的损失和尚无疫苗可用的现实,也暴露了动物防疫工作链条不全、重预防不重根除的问题。 可以说,****疫情是对本次法律修订影响最大的一个背景。***印发的两个明电、两个国办文件,以及农业农村部出台的一系列具体措施,均不同程度吸收到法律修订中。 第四,关于****疫情。 ****疫情是在动物防疫法一审修订草案已基本成熟的情况下突然暴发的,对修法工作也产生了重要影响。修法进程上,推迟了审议的时间;修改内容上,集中加强了关于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规定。疫情发生后,全国人大**会迅速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等行为;首次制定专项立法修法计划,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涵盖约30部法律制修订任务,《动物防疫法》作为这个专项计划中规定完成的第一部法律,受到格外重视。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法律修订后期大幅增加了关于防范人畜共患传染病和加强野生动物防疫检疫监管的内容。 二、内容解读 接下来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动物防疫法》相关内容。 (一)首先一起学习一下与海关业务直接相关条款。 “第十条 (第二款)***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等部门应当建立防止境外动物疫病输入的协作机制。” “第二十条 (第二款)科技、海关等部门按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工作,并定期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互通情况,紧急情况及时通报。” “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国家实行动物疫情通报制度。 (第三款)海关发现进出境动物和动物产品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处置并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报。 (第五款)***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及时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置情况。” “第五十二条 (第二款)进出口动物和动物产品,承运人凭进口报关单证或者海关签发的检疫单证运递。” “第六十六条 (第一款)国家实行官方兽医任命制度。 (第三款)海关的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由海关总署任命。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二)强化了**共患病防控要求。 一是造成人畜共患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处罚。“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二是消除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防疫“盲区”。 “第四条 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十条 (第一款)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利用。” 三是严控集贸市场畜禽活体交易中的疫病传播风险。 “第二十六条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具体办法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情况,决定在城市特定区域禁止家畜家禽活体交易。” 四是加强犬猫等宠物防疫。 狂犬病是对动物和人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多年来,遛狗不拴绳导致的宠物伤人事件层出不穷,一直是民众热烈讨论的焦点和民生痛点。各界人士对完善宠物管理体系的呼吁一直不绝于耳。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关于动物疫病的预防、报告、控制。 “第十五条 (第一款)国家建立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制度。 (第二款)***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以及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会同***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对动物疫病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公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措施和技术规范。” “第二十条 (第二款)科技、海关等部门按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工作,并定期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互通情况,紧急情况及时通报。” “第二十七条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 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被污染的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四)关于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和无害化处理。 与修订前相比删除了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及遗传材料事前审批相关规定,取消了一项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十一条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第五十二条 经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进出口动物和动物产品,承运人凭进口报关单证或者海关签发的检疫单证运递。 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具体办法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