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期:借钱不还上法院?一个案例告诉你借贷要点

第61期:借钱不还上法院?一个案例告诉你借贷要点

2015-04-03    06'33''

主播: money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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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听众朋友们大家好,这里是FM474409全民学理财电台,我是主播money小丽。大家在收听节目的时候,可以点击节目名称右边的黄色“圈i”可以看文字版哦~今天的内容应该是大家比较关心的话题,朋友间借钱的那点事。   俗话说提钱伤感情,这话一点都没错,我们往往都愿意相信朝你借钱的朋友一定不会耍赖,可是有时候就是事与愿违啊!在借钱的过程中容易出现一些法律方面的问题,下面咱们就来看一个案例,具体来说说民间借贷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最后还有小建议哦。   陈某与徐某是朋友关系,2012年4月的某一天,徐某找到陈某,说是做生意,要借款100万元,陈某看在朋友的面子上,就借给徐某100万元,并写了借条。2013年12月初,徐某向陈某又出具欠条,“截至今日,共欠陈某120万元,并于2014年1月25日前一次性归还,否则自愿按3%的月息向陈某支付利息”。约定的还款日期到了,但是徐某还没有归还欠款,经过多次催要,徐某仍然未予以归还。一气之下,陈某把徐某告到法院,要求徐某归还欠款12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同时承担诉讼费用。   在庭审中,陈某出庭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徐某未到庭,但书面答辩称不存在借款事实,且与陈某并不认识,请求法院驳回起诉。法庭经庭审查明,陈某所述事实内容真实、形式合法、提交的各证据相互关联印证,徐某经法院两次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条与欠条的内容相互印证,能够证实陈某借款100万元给徐某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关于利息,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相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没有对利息的约定,但是被告在写给原告的欠条中确认支付原告20万元的利息,这个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法院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民间借贷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被告向原告支付20万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6%计算,未超过四倍,法院予以支持。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故原告主张20万元计入本金要求支付复利的请求,即要求支付20万元自2014年1月26日至还清全款日止的利息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故法院判决,徐某支付陈某100万元及利息20万元,同时支付100万元自2014年1月26日至全款还清之日的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   在这个案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有有个:   1.很多人在日常生活中,不好意思写借条,更不好意思写利息,而这种没有明确的约定因法律视为没有利息,这样会使得我们后期维权遭受很大的障碍。   2.在签订借款合同的时候,我们要注意以下一些要点:合同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等基本信息,借款的开始时间、款项的用途、借款期限、借款金额,有无利息以及多少利息,还款方式、延期支付的利息计算方式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都要进行清楚的约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3.在证据方面,要注意保存借条、欠条等书面证据,要有签字或按手印;如果是口头协议要注意录音或有旁人证明,必要的时候要留有视频资料。同时要注意起诉的时间,在借款合同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起诉,如果错过了这个时间,那么法院也无法做出对自己有利的判决。   4.关于复利问题,由于借款人已经针对本金支付过一次利息了,如果计算复利会产生利滚利的现象,也会引发利用这种手段谋取高额利益的情形,这些情形是不公平的,而且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所以对支付的利息法院是不会判决把这部分资金计入本金来计算利息的。   5.被告不出庭也可以判决,所以要积极应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今社会借钱的是孙子,欠钱的都是大爷。所以大家在借钱之前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啊~   以上是今天的全部内容。想了解更多理财小知识,微信公众号搜licai8188,您还可以在优酷乐视搜狐网上搜索全民学理财,那有更幽默的理财动画片,生动形象的为您带来更多的理财小知识,快来关注我们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