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说法

周末说法

2017-06-05    09'19''

主播: FM786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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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眼下正是出游的高峰期,熟人之间开始相互“摇车”组织外出旅游,除此之外,车友之间或者网上发布的出行、探险“召集令”也备受青睐。但自助游在给人自由随意、新鲜感的同时,也出现了交通、组织等方面的种种问题甚至权益侵害。今天的《周末说法》就让我们一起来关注这方面的法律问题。 (录音11  6-3观察 8分44秒) 近日,兰州某户外俱乐部的王某、曹某等人共同制定路线,在兰州多家网站发帖公布户外旅游线路。市民李女士、王先生参加了这次旅游,并各自交纳了130元的旅游费用。在旅行途中,由于客观原因俱乐部决定改变路线,曹某根据大部分驴友的意见,雇用了一辆无牌照的报废轻型卡车,由某村便道返回,但在返回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当场死亡,李女士右肱骨粉碎性骨折,王先生闭合性胸部损伤,其余20多名驴友都不同程度受伤。事后,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女士、王先生将组织者王某、曹某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所受到的伤害是由交通事故造成的,被告王某和曹某并非直接的侵权人。由于侵权的肇事司机当场死亡,原告明确表示不再追究肇事司机的侵权责任,王某、曹某应顺位成为责任主体。综合考虑此类活动的特点,法院认为王某、曹某应当对原告遭受的实际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2016年10月,兰州市民郝某在某公司经营的户外网站发帖组织自愿报名的野外登山活动,发起人为郝某和张某,帖子对行程作了安排,并附免责声明。孙某报名参加。在活动中,孙某突然出现虚脱症状,后经多方抢救无效死亡。孙某父母将郝某、张某以及这家公司告上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郝某、张某在本次自助式户外运动中,并未出现明显的重大错误,作为组织者对参与者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孙某所受损害的发生,原因在于自助式户外运动本身所具有的自然风险及其自身身体状况,郝某、张某对此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自助游流行于喜爱户外运动的年轻人圈子,通过网络组织旅游是其重要形式之一。旅游者此前只知道相互之间的昵称,不知道真实姓名,甚至不曾谋面。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鹏说,对于在旅游过程中由组织者雇佣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该根据事故责任认定确定的责任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如果组织者雇佣的是没有营运资格的司机和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则组织者由于存在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王鹏:“结伴驾车出游过程中,发生的花销全体成员平均承担,但就出现交通事故时的责任承担问题而言,驾驶人面临的法律风险更大。在这当中,具体责任的承担还需要考虑以下情形,第一,所驾驶的车辆来源,比如说,是自驾游成员自己的车辆还是所借的车辆或者说是租的车辆;第二,驾驶车辆的人员,比如说是自驾游成员自己驾驶,还是聘请专业的司机进行驾驶,驾驶人员有无驾驶该车辆的资质;第三,驾驶车辆的状况,比如,该车辆是否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是否已经成为报废车辆;第四,事故的基本情况,如,系双方事故还是单方事故,驾驶人在事故中被认定需要承担多大的事故责任等不同情形,都决定着最终事故的认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自助游中的交通事故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驴友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二是驴友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三是驴友雇佣其他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鹏认为,不论致何人伤亡或财产损失,都应该根据交通事故的责任确定原则和赔偿标准进行处理。“容易发生争议的是驴友乘坐其他驴友驾驶的车辆受到伤害,而驴友司机承担事故全部或部分责任时的民事赔偿问题。司机会认为他是无偿为对方提供服务的,即使对方支付一定的费用也是所谓均摊的“油钱”,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或应少承担责任。对此我们认为,驴友司机对经其同意乘坐其车辆的其他驴友,作为一名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负安全保障义务,是否为有偿服务并不是其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当然对于无偿搭载的驴友,司机在承担责任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酌情减轻其承担责任的部分,但是对于有偿搭载的驴友,司机则应该在其司机的责任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王鹏解释说,自助游的活动模式是从国外引进过来的,在我国台湾也很流行,但国外及台湾地区很少有这种案件,主要是因为国外及台湾地区保险意识很强,发生事故直接找保险公司。所以建议自助游之前,应提前买人身意外险,花费不多,但多了一个保障。 除了交通事故,在自助游过程中,也会经常发生意外伤亡,那么当这些伤亡发生时,自助游的组织者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鹏认为,户外探险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所有参与人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都属于自发参与活动,虽然彼此之间并无任何合同关系,但不能免除应当承担的责任。王鹏:“如果自助游的组织者即通常所称的“驴头” ,在组织活动中有营利, 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一致的基本原则, 其应承担更多保护义务和注意义务, 一旦发生事故, 将承担较重责任。但如果是非营利性, 此时自助游是一种完全自发的、 松散的自由组合, 属于“风险自担” ”行为。参加者对自助游中可能会遇到的风险都是明知的, 参加这种活动, 就表明他们愿意承担这种风险, 对自己的安全负责。而“驴头” 也只是一个负责召集人的角色,相当于联络员, 他只需要尽一般的风险提示和注意义务,所要肩负的责任较轻。”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鹏解释说,受伤或死亡驴友应对其伤亡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根据“风险自负”原则,驴友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参加自助游,就应该对其中的风险有足够的认识,其自愿参加活动就意味着愿意承担其中的风险。二是意外伤亡多为驴友自身过失所致,如上述案例中孙某对自身身体状况认识不足或过于自信,且未采取足够的保护措施,这些过失是导致伤亡的主要原因。三是其他驴友包括组织者对伤亡驴友并没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自助游多为非营利性的组织活动,组织者在其中主要起联络作用,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组织者要对自助游参加者的意外伤亡负赔偿责任。但是,如果组织者有明显的过错导致驴友伤亡的,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在上述第一个案例中组织者雇佣没有驾照的司机驾驶报废车辆运送驴友发生交通事故,组织者在这一案例中存在明显过错,因此应对受伤驴友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王鹏提醒,在自助游过程中,“驴头”做好明细账,以证明自己并没有从中营利,这点至关重要。如果组织者因疏于考虑或为了省事,一个人收钱算账,最后向大家结账,一旦发生事故引起纠纷,则往往容易被法院推定为组织者进行的非法营利活动,被判决承担较大的赔偿责任。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鹏:“驴头在事故中的过错主要指没有尽到风险提示义务和救助义务,因此出行前最好与同行人员签订一份详细的书面协议并写明注意事项。在活动过程中针对实际情况,及时提示伙伴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在发生危险的时候,要尽可能履行救助义务。如果在活动前预见到危险而未告知,或者在实际危险环境中又缺少应有的提示,以及能够履行救助义务的情况下未能履行的,则有可能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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