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方过失诊疗致患者死亡,院方成担次要责任

院方过失诊疗致患者死亡,院方成担次要责任

2018-06-22    04'29''

主播: 医锤定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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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院方过失诊疗致患者死亡,院方成担次要责任 事件经过 患者于2012年5月8日至2012年6月7日入住某医院肾内一病房(住院30天)。5月16日,患者安装人工永久起搏器后转入病房。5月25日,因考虑治疗肾病综合征合并急性肾损伤,经患者及家属同意,开始予急诊床旁血液透析治疗。6月7日上午10点,患者于透析室行血液透析治疗,于17时46分临床死亡。 患方观点 原告之母某甲因肾病综合征于2012年5月8日入住某医院肾内一病房,经过肾内、心内专家的治疗,情况有所好转。2012年6月7日上午,患者被安排在透析室进行透析并输血浆,输血之前情况良好。输血开始时,院方没有给患者提前注射脱敏针。输血开始后不久,患者发生严重反应,监护器连续报警,在场的医生没有理会。患者家属发现情况不好,赶紧喊医生,此时医生才走到病床前,没有按常规立即停止输血,采取抢救措施,而是加快了输血速度之后便走开了。200CC的血只用了不到半小时就输完,远超出正常人的承受范围。输血加速后患者情况更加不好,监护器持续报警,透析室医生仍不理睬,家属实在着急再次叫医生。在场医生只是让家属自己去病房找医生,并没有进行任何处理。待患者家属找到的医生赶到进行抢救时却发现透析室没有配备应当配备的氧气罩。此时患者病情十分危急,患者家属又跑到病房护士台去寻找氧气罩,护士没有钥匙打不开装设备的柜子。种种这些都严重贻误了救治时机,最后造成患者死亡。患者已近80岁,患有贫血,入院1个月,竟然被抽血90多管。某医院未发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对患者的健康及生命极其不负责任。 综上,原告认为某医院存在过错,对患者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现原告要求某医院赔偿如下损失: 1、已收取原告医疗费自费部分27264.43元; 2、死亡赔偿金105718元(根据鉴定意见确定的40%的赔偿比例,按照2015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2859元,根据患者年龄按5年计算); 3、丧葬费17007.60元(根据鉴定意见确定的40%的赔偿比例,按照2015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85038元计算6个月); 4、交通费4000元(住院期间原告探望患者以及诉讼、鉴定期间乘车发生,按照实际损失的40%计算); 5、护理费3000元(按照患者在某医院住院30天,实际雇佣护工进行护理,每天100元计算); 6、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按照每天100元,住院30天计算); 7、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按照40%的医疗责任计算),以上共计199990.03元。 8、本案鉴定费与诉讼费由某医院承担。 院方观点 患者某甲既往病史包括肾病综合征、高血压、心脏病、颈动脉斑块形成等。2012年5月8日,患者因肾病综合征复发、急性肾损伤、瓣膜病(主动脉瓣中-重度狭窄伴、二尖瓣、三尖瓣均关闭不全)、病态窦房结综合症、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双侧颈动脉斑块形成、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等疾病来我院就诊。我院予以对因、对症、支持等积极治疗,同时经会诊后考虑患者多次发生晕厥,猝死风险大,建议进行心脏外科手术治疗,但向家属告知相关风险后家属不同意手术。由于患者病态窦房结综合症并心力衰竭,我院予以放置临时起搏器、永久起搏器等治疗,经治疗患者心功能情况有好转。但患者病情仍继续进展,出现肾功能急性恶化至无尿,同时反复急性左心衰等情况,我院根据患者病情行血液透析治疗,同时向家属交代病情危重及风险。患者于2012年6月7日上午10点钟进行胸透析治疗,12点半缓慢给其输入新鲜冰冻血浆。12点55患者自诉憋气,心电显示血压有所下降,给其加快输入血浆。1点钟显示血压有所回升,停止血液透析治疗,并回水。查体神志清,复测血压仍然低。双肺可闻及哮鸣音和干、湿性啰音,予地塞米松、多巴胺静推,并予氨茶碱静点,及时更换面罩吸氧,并联系麻醉科气管插管。虽经积极抢救但患者的血压仍呈下降趋势,心率加快,心源性休克已难以纠正,最后患者于当日17点46分宣布临床死亡。向患者家属交待尸检的意义及必要性,患者家属表示拒绝尸检,但拒绝在尸检知情同意书上签字。此外,双方从未将血袋进行封存,且血袋内当时的确无残留血,但当时仓库中尚存留0.5毫升血样,医生已告知患方。目前血样也已处理。 现我院认为:患者本身年龄大、基础疾病多、心肾功能均重度衰竭,治疗难度及猝死等风险极大,对此我院积极进行救治,医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并向家属告知相关情况,不存在过错。患者死亡完全是其年老、自身原发疾病重,最后心源性休克、急性左心衰难以纠正的自然演变和转归,与我院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故我院不存在侵权,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另外,本案发生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相关举证责任均在于原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专家评析 1、医方在被鉴定人入院后予中药及对症扩容、利尿治疗,并完善相关检查,予血液透析、抗凝、会诊、抗感染、间断输血等对症支持治疗,符合医疗常规。被鉴定人临床诊断基础疾病多,医方予多次抽血化验监测被鉴定人病情,符合医疗常规。 2、现有医疗资料显示,医方于5月27日、6月5日为被鉴定人输血前曾输注10%葡萄糖酸钙10ml,6月7日输血前无输注葡萄糖酸钙的记录,医方在为被鉴定人输血前曾使用过钙剂,不除外被鉴定人存在过敏体质,6月7日被鉴定人输血后出现憋气、血压下降等情况,不除外出现过敏反应。医方未在输血前行有效的抗过敏预防措施,存在过失。输血后血袋应保留1天,以便必要时化验检查。 3、根据监护仪记录,被鉴定人12:30、12:35血氧饱和度分别为95、93,12:40为89,此时应引起医生注意。此外,被鉴定人输注血浆时,透析室仅有一名进修医生在场,是透析室当班负责医生,后经家属找医生,二线医生吕继成到达现场实施抢救,该事项属医院管理问题。 4、被鉴定人经临床抢救无效死亡,因未行尸体解剖,根据现有医疗资料,考虑死亡原因为心源性休克死亡可能性大,但不排除被鉴定人出现过敏反应。 综上,某医院对被鉴定人某甲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与被鉴定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属次要责任。根据现有医疗资料,医方对被鉴定人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过度医疗的问题。 本文章仅用于学习、交流与研究,部分观点如与其他作者表述相同,欢迎来电垂询。 北京医盾健康汇聚了国内外知名的医疗专家、司法鉴定专家、法律专家,为患者提供第三方医疗评估服务,判断诊疗行为是否规范、合理、合法。 医疗评估服务:评估医疗的每个环节,判断是否有医疗过错。 专家出庭服务:全程参与庭审环节,司法鉴定听证会陈述和辩论、针对司法鉴定结果不满意的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