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产儿出生患上败血症,院方为何没有责任?

早产儿出生患上败血症,院方为何没有责任?

2018-06-25    04'33''

主播: 医锤定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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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早产儿出生患上败血症,院方为何没有责任? 事件经过 2015年10月6日,某甲因“阴道流水、下腹阵痛”入住某医院,于2015年10月8日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2015年10月8日,患儿因“瘢痕子宫、胎膜早破”剖宫产出生于某医院产科,2015年10月10日出院。 患方观点 2015年10月6日4点,某甲因羊水早破转入某医院治疗,10月8日8点30分进行手术和10月8日10点转入儿科治疗过程中,错误诊疗和违规操作。及10月10日13时15分转入甲医院治疗过程中,由于两被告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在孕产手术中和新生儿治疗中血液感染细菌和病毒,由此造成败血症及其并发症,诊断错误及延误治疗,违规洗胃操作,造成消化道和呼吸道损伤出血及胃粘膜损伤,并感染细菌引起严重的并发症。最终导致新生儿的多种器官损伤和严重的并发症,严重的危及生命,两被告在治疗中对新生儿细菌感染,错误治疗,延误治疗,不仅使原告支付了巨额医药费,同时也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由于其医疗过错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100000元、护理费20000元、营养费3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50元、误工费13990元、交通费10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鉴定费5000元、伤残赔偿金239100元、资料复印费500元。 院方观点 某医院辩称:首先我们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2015年10月6日原告之母因羊水早破转入我院治疗,10月8日8时30分进行手术,原告娩出后转入儿科治疗,2015年10月10日原告转入儿研所治疗。我院认为我院对原告的诊疗符合诊疗规范,没有过错,与其主张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是其父母护理期间的伙食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后期治疗费等等缺乏事实依据。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伤残人生活补助金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案鉴定费15000元,经鉴定我院诊疗行为与其主张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该鉴定费应由原告负担。 被告甲医院辩称:患儿原告是2015年10月10日至2015年11月12日在我院进行治疗,我院在对原告的治疗当中符合诊疗常规、法律法规,没有过错的行为。患儿目前的损害后果与在我院治疗过程当中的诊疗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所以我们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院的全部的诉讼请求。 专家评析 (一)某医院儿科医疗行为不存在违反早产儿诊疗常规,没有违反医疗法规和条款。某医院的诊断行为与某甲之女败血症不存在因果关系。 (二)胎膜早破(28小时)是早产儿易患败血症的因素之一,也是患儿早产的因素之一。某医院儿科自患儿入院使用抗生素,先用头孢呋辛,后用头孢哌酮舒巴坦,预防、抗早产儿感染治疗是及时、正确的。某甲之女败血症与患方提出的多次洗胃造成感染没有因果关系。 (三)某医院病历中存在病程记录与医嘱补记,时间不符等病历缺陷,但与患儿败血症无因果关系。 (四)儿研所颅脑核磁提示早产儿脑改变,系早产儿脑部自身发育表现,没有充分资料显示早产儿脑改变与败血症有关。结论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1号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例不属于医疗事故。本案审理过程中。 鉴定意见:某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着病历书写不规范的过错,但该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甲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被鉴定人严重细菌感染败血症、消化道出血及其并发症为疾病自然发展的结果,与医院的诊疗行为之间不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 本文章仅用于学习、交流与研究,部分观点如与其他作者表述相同,欢迎来电垂询。 北京医盾健康汇聚了国内外知名的医疗专家、司法鉴定专家、法律专家,为患者提供第三方医疗评估服务,判断诊疗行为是否规范、合理、合法。 医疗评估服务:评估医疗的每个环节,判断是否有医疗过错。 专家出庭服务:全程参与庭审环节,司法鉴定听证会陈述和辩论、针对司法鉴定结果不满意的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