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造假是个大难题,但请不要怕

病历造假是个大难题,但请不要怕

2018-08-20    03'41''

主播: 医锤定因

186 1

介绍:
在与患者朋友的交流过程中,大多数问题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容易解决的,但是唯有病历造假,真是让人头疼。每每听到患者朋友说“我发现病历有问题,医院病历造假”,我就感觉情况挺复杂的,因为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于医疗损害鉴定的进行乃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处理具有重要作用,如果病历造假,就会导致无法通过医疗损害鉴定来认定医院的过错。那么如果遇到病历造假的问题,患者们应该如何应对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提交的鉴定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更换或者补充相应材料。在委托鉴定前,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根据上述规定,在委托鉴定前,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如果经过质证,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材料交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鉴定材料经过质证,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提交鉴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可以提交鉴定。如果当事人异议对鉴定的进行具有实质性影响,导致鉴定无法进行或者难以取得符合法律规定的鉴定意见的,人民法院有权不提交鉴定。另外,假如当事人有异议的内容需要专门技术确定是否成立,此时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当事人先就异议问题进行相应的鉴定,比如对于病历书写的有关文字笔迹的鉴定或者是电子病历的鉴定。 因此,如果当事人认为病历存在伪造或者篡改的情形,一定要在第一次开庭委托鉴定之前,对病历进行质证。如果经过质证,认为病历不存在造假,那么就会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如果经过质证,法院认为病历确实存在伪造或者篡改的情形,那么就可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推定医院存在过错。 通过上文的介绍,我相信患者朋友们已经知道了对于病历造假问题如何应对,但是我还想说的是,关于病历的质证其实也只是发生病历造假后的一个补救措施,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所以只有纠纷发生后第一时间封存病历,才能最大程度上避免病历被篡改或者伪造,晚一步就多一分风险。病历造假虽然是个大问题,但请您不要害怕,维权之路虽然艰辛,但你我一起同行。 本文作者:北京医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