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详解《道路交通法》

以案释法详解《道路交通法》

2016-05-31    09'15''

主播: FM786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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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增加,交通事故的发生几率和发生方式也在增多, 单位道路、住宅小区也不时有一些小的事故摩擦,就这些事故中的责任划分,也成为广大车辆驾驶员最为关注的话题。今天的《周末说法》我们请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朱爱芸律师,为广大听众朋友在交通出行中可能遇到的事故纠纷以案释法,让您对《道路交通法》更加了解。 2014年8月22日9时许,31岁的马某某在兰州市安宁区金华苑小区1号楼楼下,驾驶甘A号牌的北京福田皮卡车倒车时,未仔细观察周边行人情况,将被害人石某某碾压致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马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1万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马某某再赔偿被害人家属14.5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安宁区法院审理后,认定马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那么,在小区内、停车场内发生车祸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带着这个问题我们今天请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 朱爱芸律师为我们做以解答。     交通事故的发生地点必须在道路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道路交通安全法》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当区分小区性质,而不能笼统地认为只要发生在小区中的车辆碰撞就不属于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在这些场所发生事故属于交通事故范围。而部分封闭式住宅小区,不允许社会车辆进入,或按照严格的登记制度的小区道路,则不属于法定道路范围。  那么如果真的在小区中发生了交通事故,我们选择报警,交警管不管呢?还是我们选择私了的方式解决。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有明确规定,在此范围内发生事故,交管部门只要接到报案,就会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理。需要提醒广大车主的是,如在小区内发生交通事故,可以选择私了,但双方要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形态、车损情况、双方车号车型等情况做详细记录。双方签字后,最好找保安或物业人员作为证人,再凭双方记录和证人的证词到保险公司理赔。      【案例】:2011年6月的一天,王师傅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载着妻子行驶在一条县道上。而该路道上李师傅在路面晒粮,由于路面上麦子打滑,加之王师傅驾驶车辆操作不当,造成王师傅摔倒在路边,发生交通事故,致王师傅和妻子受伤,王师傅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师傅负事故主要责任,李师傅负次要责任,王师傅妻子无责任。双方协商未果,王师傅妻子和儿女将李师傅和县交通局告上法庭,要求李师傅和县交通局共同赔偿自己的医疗费等费用和赔偿丈夫王师傅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中的30%。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师傅在公路上占用道路晾晒麦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师傅无证驾驶,操作不当,负事故主要责任。因此王师傅死亡、王师傅妻子受伤均与李师傅晾晒麦子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交警部门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信。依据法律规定,李师傅应当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同时,作为公路管理者的县交通局对李师傅在正常通行的公路上晒晾麦子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是疏于管理,对可能发生的侵权损害后果存在过失,李师傅晾晒麦子的行为与被告县交通局不作为的过失行为在特定条件下偶然地发生联系,共同导致王师傅死亡和其妻子受伤这一损害后果的发生,因而构成了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据此,王师傅的妻子及其子女请求李师傅和交通局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李师傅和交通局之间的责任比例,参照最高院公布的案例,某县法院确定李师傅承担的份额为60%,交通局承担40%。我们请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朱爱芸律师,就其中涉及的法律条款以及此案带给我们的法律启示加以评析。 公路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所以说在李师傅在路面晒粮显然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也有听众朋友提出李师傅应该承担较大的民事赔偿责任,这个观点您怎么看?我原则上赞同这种观点,因为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并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比例,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根据交通法律法规就交通参与人的行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所进行的判断,而相关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要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过错情况等进行综合确定,具体到这个案件来看即李师傅负次要责任并不必然是承担较小的民事责任,当然权利人主张的相对较少的话,是对自己的权利的处分。另外这个案件是典型的 “多因一果”的民事侵权行为,数个行为人无共同过错但其行为间接结合导致发生同一损害结果,因各行为人之间并无联络,只是因偶然因素使无意思联络人的行为偶然结合而造成同一损害结果,行为人不具备共同过错,所以在确定多因一果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89条规定了“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提醒大家绝对不要在公共道路堆放物品、晾晒粮食,不要进行妨碍公路通行的行为。 通过两起交通事故的案例,我们不仅了解了了法律的规定,更是提醒广大听众朋友,不论你是在宽阔的道路上还是相对封闭的小区里,一定要遵章守纪,做一名文明的交通参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