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爱云解读民间借贷新规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爱云解读民间借贷新规

2016-05-31    09'54''

主播: FM786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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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近年来,民间借贷越来越频繁,去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法律界人士认为,《规定》体现了司法机关服务经济建设大局,化解民间借贷争议、支持大众创业解决“融资难”的导航服务功能,也为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提供了定分止争的操作性规范。借给朋友钱没有欠条如何讨回?妹妹借哥哥钱,有欠条上诉为何遭驳回?200万的欠条法院为何只判返还165万?……今天的《周末说法》我们请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朱爱云律师以案释法,解读民间借贷新规。对话记者乔岩。 2014年5月的一天,李女士的QQ响起,她发小李女士的头像在不停的闪烁着。黄女士打开窗口看到“发小”的留言,原来是李女士要借款2万元,由于两人关系较好,黄女士就给了李女士现金2万元,没有让李女士打借条。去年4月,黄女士手头比较紧,便在与李女士用QQ聊天时说,自己要交保险,希望李女士向自己账户中打2万元。李女士当时承诺,最近要进一笔钱,等钱到后就向黄女士账户内打钱。   黄女士一等就是一年,李女士仍没有还钱的意思,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女士偿还2万元借款。尽管黄女士没有借条,但在开庭时,李女士认可双方的QQ聊天记录,但称自己并不欠黄女士的钱,只是双方关系较好,要好意帮助黄女士才答应的。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李女士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黄女士人民币2万元。 《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兰州合睿律师事务所   律师介绍,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为证明存在借贷关系所提交的证据多为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这些大都属于书证范畴。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还包括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其他证据,如短信、微信、博客、网上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以及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短信、微信、聊天记录在当前的法律规定正也可以作为证据了,可是就有手握欠条仍然输了官司的事。2014年2月份,哥哥李山因病住院,向妹妹李华借款3万元,并打了借条。两年过去了,李山没有还钱的意思,李华听说过两年不起诉就过诉讼时效了,于是去年2月份向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哥哥李山还钱。   开庭前两天,李山的女婿孙强突然来到李华家,称钱已经分两次还了,只是没收回借条而已。二人话不投机,吵了起来。在吵架过程中,李华说了“活该倒霉”等话。   法院开庭时,李山一方称钱还了,只是还钱时未向妹妹要回借条,并当庭播放录音,证明在录音中妹妹称哥哥未要回借条是“活该倒霉”。而妹妹称,当时哥哥要求她撤诉,她一时生气说的气话,哥哥根本没有还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尽管妹妹手中持有借条,但从录音中可以判断哥哥已将3万元偿还,故判决妹妹败诉。妹妹不服提出上诉。今年4月29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妹妹的上诉。  兰州合睿律师事务所   律师介绍表示,《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当前,很多民间借贷主体的法律意识淡薄,交易法律手续不完备,借贷行为隐秘性强,容易引起法律纠纷。现实中,原告提起诉讼往往仅依据借据等债权凭证或者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作为证明借贷关系已经发生的证据,如果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或者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在此情况下,就存在着证明责任的承担问题,而不能仅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简单地认定借贷关系已经发生以及已经发生的借贷关系的内容。   之所以能出现上述情况,都是市民不注意保留证据造成的。凡是打借条的,在还钱时一定要把借条收回,或让对方出收条。出借方不仅要保留借条,还要注意在交付借款时,让对方出具收条,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把借款打入借款人账户。   贺某向孙某借款40万元,孙某怕贺某到期不还钱,要求与贺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把贺某名下的一套二居室过户到自己名下,如果贺某按时还款,再把房子过回去。过了约定的还款期限,贺某无力偿还借款,但他到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兰州合睿律师事务所   律师介绍说,《规定》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民间借贷实践中,借贷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是民间借贷中比较典型的纠纷类型。债权人为避免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往往与债务人签订买卖合同(以房屋买卖合同为主),约定债务人不能偿还债款本息的,则履行买卖合同。此种情形下的买卖合同应当视为类似于担保合同,其效力依附于作为主合同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正因如此,出借人撇开主合同而要求直接履行作为从合同的买卖合同的,实际上是颠倒了主从合同关系。对此,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双方之间的纠纷。如果出借人坚持要求审理买卖合同的,则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   2013年12月份,于某向黄某借款,黄某通过银行向于某转账165万元,于某给黄某出具了一张200万元的欠条。同时二人口头约定,利息为月利率5%。由于于某未能如期偿还这笔欠款,黄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   黄某在起诉状中要求于某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给付利息。法院开庭时,黄某仅仅向法院提供了一张165万元的银行打款凭证,无法证明实际交付给于某现金200万元的事实。   去年5月份,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于某实际借款为165万元,判决于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黄某借款165万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给付借款期间的利息。  兰州合睿律师事务所   律师介绍介绍,《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我国早在2013年取消利率浮动下限,司法实践长期普遍使用以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利率保护上限的规定就无法适用了,本次司法解释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也就是说,市民在发生借款时,可以在借条上明确写明借款利息为“年利率36%”,这样最大限度地保护出借人的权益。